大 西 北 網 訊 2020年1月12日23時5分一輛號牌為甘AJM56*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北濱河路奔馳4S店門口時,正在開展夜查行動的民警將其攔停檢查,駕駛員一打開車門一股濃烈的酒味撲鼻而來,而車上并無其他乘客,憑借執勤民警多年的執法經驗,駕駛人涉嫌酒后駕駛違法行為。



執勤民警便利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駕駛人進行酒精檢測,可是駕駛員朱某卻拒絕使用酒精檢測儀進行檢測,盡管執勤民警耐心示范如何正確吹氣,但駕駛人一直不予配合,并告知民警自己2019年7月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當前正處于緩刑期,但這并不能成為不配合酒精檢測的理由,在駕駛人吹氣10余次沒有成功后,執勤民警將其帶至解放軍聯勤保障不對九四0醫院安寧分院對其進行抽血化驗送檢,結果為161.25,系醉酒后駕駛機動違法行為。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,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,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,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。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,從重處罰。
安寧交警提醒廣大市民:醉駕乾坤大,獄中日月長。春節將至,為自己和他人能度過一個平安幸福的新春佳節,文明出行,拒絕酒駕。
(責任編輯:張云文)